防爆危險環境劃分及區域等級
防爆危險環境按場所中存在物質的物態不同,分為(wei) 爆炸性氣體(ti) 環境和可燃性粉塵環境。
1.爆炸性氣體(ti) 環境,是指大氣條件下氣體(ti) 、蒸氣或霧狀的可燃物質與(yu) 空氣混合物點燃後,燃燒將傳(chuan) 至全部未燃燒混合物的環境。
2.可燃性粉塵環境,是指大氣條件下粉塵或纖維狀的可燃物質與(yu) 空氣的混合物點燃後,燃燒傳(chuan) 至全部未燃混合物的環境。
《爆炸性氣體(ti) 環境用電氣設備14部分危險場所分類》GB3836.14根據爆炸性氣體(ti) 環境出現的頻率和持續時間,將爆炸性氣體(ti) 環境分為(wei) 三個(ge) 區,即0區、1區、2區,這與(yu) 《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》GB50058的分區基本一致。
不同的標準對可燃性粉塵環境區域劃分不一致,《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》根據爆炸性粉塵混合物出現的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,將爆炸性粉塵環境分為(wei) 兩(liang) 個(ge) 區,即10區、11區;而《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1部分:用外殼和限製表麵溫度保護的電氣設備1節:電氣設備的技術要求》(GB12476.1),根據可燃性粉塵/空氣混合物出現的頻率和持續時間及粉塵層厚度,將可燃性粉塵環境分為(wei) 三個(ge) 區,即20區、21區、22區。
防爆的危險環境類別及區域等級
爆炸危險環境類別 | 區域等級 | 場所特征 |
爆炸性氣體(ti) 環境 | 0區 | 爆炸性氣體(ti) 環境連續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 |
1區 | 正常運行時,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(ti) 環境的場所 | |
2區 | 在正常運行時,不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(ti) 環境,如果出現也是偶爾發生並且是短時間存在的場所 | |
可燃性粉塵環境 | 20區 | 在正常運行過程中可燃性粉塵連續出現或經常出現,其數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塵與(yu) 空氣混合物/或可能形成無法控製和厚的粉塵層的場所及容器內(nei) 部 |
21區 | 在正常運行過程中,可能出現粉塵數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塵與(yu) 空氣混合物,但未劃入20區的場所。該區域包括:與(yu) 充入或排放粉塵點直接相鄰的場所、出現粉塵層和正常操作情況下可能產(chan) 生可燃濃度的可燃性粉塵與(yu) 空氣混合物的場所 | |
22區 | 在異常條件下,可燃性粉塵偶爾出現並且隻是短時間存在、可燃性粉塵偶爾出現堆積或可能存在粉塵層並且產(chan) 生可燃性粉塵空氣混合物的場所。如果不能保證排除可燃性粉塵堆積或粉塵層時,則應劃分為(wei) 21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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